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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分两档 最低每人每年180元
作者: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7-07-14 09:48
原标题: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分两档 最低每人每年180元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日前市人社局等部门发出通知,正式开展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20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即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分为两档
每人每年180元和360元
记者了解到,成年人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筹资。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符合相关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学年度大学生和2018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每人每年490元或245元
据了解,2018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330元为基准,具体缴费费率及标准确定如下: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按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90元或245元。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自愿按2016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490元。
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13元。
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2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未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按照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32元,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由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加2018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本报记者 徐璨
相关链接
本报讯 (记者 徐璨) 日前,市人社局发出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5%。
具体而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来源:成都日报)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日前市人社局等部门发出通知,正式开展我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20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即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分为两档
每人每年180元和360元
记者了解到,成年人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筹资。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符合相关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7学年度大学生和2018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每人每年490元或245元
据了解,2018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330元为基准,具体缴费费率及标准确定如下: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按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90元或245元。
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自愿按2016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490元。
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13元。
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2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未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按照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32元,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由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加2018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本报记者 徐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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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徐璨) 日前,市人社局发出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5%。
具体而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来源:成都日报)